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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把资质证书借给别的单位投标用,没有收取一分钱,这也算是挂靠吗?是,以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个人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均属于违法行为!即,“挂靠”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什么是“挂靠” 从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挂靠”用法律术语解释应是“出借、转让资质”或“借用资质”,两者的意义是相同、想通的。虽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没有正式公文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和定义,但一般来说,在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并列使用的先例,如“借用资质和挂靠”;也有合并使用,如“挂靠借用资质”。“挂靠”是人们对这类违法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行为的俗称。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企业所做出的定义。
建设部在1999年4月印发的《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中曾提出对“挂靠行为”的判定标准,其第四条规定:“凡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其判定条件是: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